第三十一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单位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去介质化应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