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