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六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