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条例/第四章 急难社会救助/第一节 临时救助第五十三条有效申请临时救助,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并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并给予临时救助。情况紧急确需立即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的,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先行实施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按照规定补充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