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给予旱灾生活困难救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