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条例/第三章 专项社会救助/第五节 受灾人员救助第四十七条有效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给予旱灾生活困难救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