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条例/第二章 基本生活救助/第二节 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九条有效特困人员供养包括以下内容:(一)提供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等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日常生活、住院期间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三)提供疾病治疗,并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四)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