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条例/第二章 基本生活救助/第二节 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八条有效对下列宁夏户籍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前款规定中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以及在普通高校接受全日制专科、本科教育的,可以继续享有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