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不得拒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属不同户籍地的,可以向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互相配合协助,做好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支出、财产等状况的调查核实。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