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下列人员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失能失智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二)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重病患者的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民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