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农业、林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旅游、流域等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