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农业、林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旅游、流域等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