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依法制定和实施符合地方特色的地方标准,促进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和应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和表彰激励机制,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