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应对能力。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