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