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与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属气象台站进行会商,并按照职责和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气象灾害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变化,及时调整或者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