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