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