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灾害范围、影响程度和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依法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