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并将气象灾害应对处置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建立完善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直达基层责任人的临灾预警机制。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