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一条有效学校、医院、机场、车站、体育场馆、旅游景区、高速公路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接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信息专栏等方式和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并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