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条有效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媒体对暴雨、暴雪、大雾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信息推送等方式即时播发。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