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以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通报。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