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根据市气象观测站网规划,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完善自动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等气象设施站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水文、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纳入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气象信息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