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六条有效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相关规范和标准做好检测工作,确保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在检测项目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向检测项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信息,接受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