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第七条有效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为经营主体提供便于获取的纸质版或者电子版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兜底条款。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