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压缩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承诺的办理时限一般要比规定时限缩短百分之五十以上,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当第一时间办理,办理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开。

无法按照第一款规定压缩办理时限的,应当由政务服务事项承办部门依法说明理由,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并公布不压缩办事时限事项清单。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