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