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清单、细则等,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完成并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