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经营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依法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