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三十条有效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经营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依法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