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市、县、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不同信用状况的经营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对守信主体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支持、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待遇;对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