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