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