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坚决杜绝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行政服务中“吃拿卡要”和不作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行为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