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创业支持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健全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建立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展期、续贷等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产业转移,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加大产业转移信贷投放。鼓励对产业转移企业由转出地承接地联合给予贷款授信。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