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创业支持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支持知识产权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