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创业支持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分级分类制定扶持政策。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培育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