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分级分类制定扶持政策。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培育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