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履行与经营主体依法订立的合同及作出的政策承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预算管理、审计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经营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