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涉企服务平台集中公布并动态调整涉企利民政策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利用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和大数据分析技术,根据经营主体所属行业、规模、纳税情况等及时精准推送政策信息。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