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第十条有效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政务服务:(一)健全并公开首问负责、容缺审批、告知承诺、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错时延时服务等制度;(二)设置自助办事设备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三)为老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等提供快捷办事通道;(四)其他应当提供的合理服务。经营主体有权自主选择线上或者线下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