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航空器及操作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出行前检查,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控制系统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航空器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召回和售后服务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环节的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召回管理工作。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依法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