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磨刀山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磨刀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危及磨刀山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磨刀山遗址存在风险隐患时,磨刀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向市、郁南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