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磨刀山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磨刀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遗址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配备防火、防台风、防地震、防盗、防洪、防破坏等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对磨刀山遗址有关设施设备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保养和修缮,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磨刀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危及遗址安全的情形,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郁南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