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林业、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磨刀山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林木植被、山形水系等生态系统。

在磨刀山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绿化、美化活动,应当按照不破坏遗址本体、保护地形地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进行,并符合磨刀山遗址保护规划的规定。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