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磨刀山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磨刀山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得破坏磨刀山遗址的历史风貌。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磨刀山遗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