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磨刀山遗址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存放危害磨刀山遗址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二)擅自从事采石、采矿、取土;

(三)新建坟墓;

(四)违法排放、贮存污水、废气、危险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刻划、涂污或者损坏遗址;

(六)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遗址保护标志、地理界标;

(七)打井、挖塘、挖砂、挖渠、垦荒、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

(八)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

(九)其他可能影响磨刀山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前款第八项规定的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名录由郁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