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磨刀山遗址保护规划由郁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磨刀山遗址保护规划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磨刀山遗址保护规划公布后,相关空间信息应当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市、郁南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磨刀山遗址保护规划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