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磨刀山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磨刀山遗址及其保护、展示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在磨刀山遗址保护、管理、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郁南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