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八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重点保护村落传统格局、整体风貌、传统建筑、山体植被、河湖水系、河塘沟渠、历史环境要素等,不得破坏与传统村落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传统村落内文化遗产相对集中、形成建筑组群的区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区整体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