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宣传工作;

(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对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开展传统村落环境综合保护;

(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