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传统村落道路、供水供电、通信、公共照明、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并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