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和保护;所有权人不明、权属不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筹资金进行维护修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