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二)破坏古桥、古井、古民居、古牌坊等重要历史文化标志性建筑;(三)擅自改造村口及建设广场、游乐场等大型设施;(四)砍伐、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破坏其生长环境;(五)擅自拆解和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六)违规撤并传统村落;(七)以保护利用为名迁出居民;(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